檢送「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」及推薦表各1份,請貴校(單位)辦理推薦及申請作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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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主任
張貼日期: 2025-02-24 13:15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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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5002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
承辦人:調府教師 王珮縫
電話:047531846
電子信箱:pong0425@email.chcg.gov.tw |
附件: |
「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」及推薦表各1份(共6個電子檔) (376470000A_1140066536_ATTACH1.odt、376470000A_1140066536_ATTACH2.odt、376470000A_1140066536_ATTACH3.odt、376470000A_1140066536_ATTACH4.pdf、376470000A_1140066536_ATTACH5.odt、376470000A_1140066536_ATTACH6.odt) |
主旨: |
檢送「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」及推薦表各1份,請貴校(單位)辦理推薦及申請作業,請查照。 |
一、 |
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師(一)字第1142600379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
教育部前於114年2月8日以臺教師(一)字第1142600172A號令修正發布本要點,修正重點如下: |
(一) |
將「績優團體獎」對象增列機關(構),並於範圍內增加鼓勵推動地方藝文特色著有績效者。(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(處)、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、中央輔導團、博物館、美術館等)。 |
(三) |
考量個人獎項推薦之公平性,增訂個人獎項之推薦,由學校、團體於各該單位內進行實質審核後,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。 |
(四) |
為利教育部辦理後續決選、實地訪視及頒獎等事宜,各機關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該部進行決選之期限,由每年7月30日提前至每年6月30日。 |
(五) |
考量本獎項對於推動藝術教育具有指標性意義,參選單位及個人應遵守相關法規,爰增訂以下規定: |
1、 |
參與「績優學校獎」之遴選學校,不得違反常態編班規定,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。 |
2、 |
得獎之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,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,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及追回獎項。 |
1、 |
績優學校獎: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(包括課程與教學、活動與啟發、行政與服務、社區推廣等面向)、發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(團隊)、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、特色,具有績效之學校。 |
2、 |
績優團體獎: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、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,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。 |
1、 |
教學傑出獎:就藝術教育之教學(包括創新課程設計、開發教材教案、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)、從事藝術教育研究、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。 |
2、 |
活動奉獻獎: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、藝術教育行政規劃、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,有具體貢獻者。 |
3、 |
終身成就獎: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,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。 |
四、 |
獎項推薦方式:團體與個人之推薦,由各機關(構)、團體、法人、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,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,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,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: |
(一) |
全國性團體、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、機構,請於114年5月31日前,將推薦表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,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教育貢獻獎專屬網站(網址: http://web.arte.gov.tw/aecp/);惟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,請逕送該署辦理。 |
(二) |
依法設立之團體、法人、各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所屬團體、學校,請於114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。 |
五、 |
旨揭文件請至「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」(網址:http://web.arte.gov.tw/aecp/)下載使用,並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。 |
六、 |
如有填表相關疑義,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,電話02-2311-0574轉分機120。 |
正本: |
本府社會處、彰化縣文化局、本府所管文教基金會、本縣各縣立高中、本縣各國民中學、本縣各國民小學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