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5-01-06 10:59:28 點閱:44
彰化縣二林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
學品質,建立學校優質學習環境。
二、實施對象:本校全體學生。
三、實施方式:
1.申請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需經過家長同意後,同意書轉知導師、生教組核備。
2.沒經申請行動載具同學嚴禁攜帶到校,違者依校規規定處置,一經查獲由導師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親自至校領回。
3.申請行動載具學生,如發生以下狀況:
(1)在校園期間開機。
(2)借予同學發生遺失或產生高額電話費紛爭。
(3)在校發生細故,以行動載具聯絡朋友或家長。
(4)與同學傳不當簡訊或在校傳簡訊。
(5)以行動載具不當照相或不當攝影,侵犯他人隱私。
(6)其他影響校園安全違規行為。
取消申請資格,並將行動載具代為保管,由家長親自至校領回。當學期內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4. 已申請學生,請妥善保管行動載具,若行動載具遺失,責任請自行負責。
5. 行動載具號碼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,否則視同未申請。
6. 每隔一學年需重新申請辦理。
四、行動載具使用時機:
1.上學前、放學後始可與家長聯繫使用。
2.特殊狀況需校內使用須告知導師,並在導師同意後使用。
五、申請程序:
1.填寫切結書及相關資料。
2.請詳讀本實施方式及行動載具使用時機。
3.由家長、導師同意簽章後,經生活教育組核准,始可使用。
六、本辦法於109年7月1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