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教務】耆老及相關專長人士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(下稱原民會)辦理之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」,以取得族語認證高級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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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教務主任
張貼日期: 2024-05-02 18:45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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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
承辦人:調府教師 劉家甄
電話:04-7265727#14
電子信箱:chiachen168@email.chcg.gov.tw |
附件: |
耆老及具相關專長人士名單(共1個電子檔) (376470000A_1130153411_ATTACH1.pdf) |
主旨: |
請貴校持續督導並鼓勵112學年度已以原住民族教育法(以下簡稱原教法)35條聘任之耆老及相關專長人士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(下稱原民會)辦理之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」,以取得族語認證高級資格,俾憑支援族語教學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 |
一、 |
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803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
查原教法第35條規定「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、文化及藝能教學,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;其認證辦法,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。」原民會業以112年8月17日原民教字第11200392445號函發布「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」。 |
三、 |
復於112年10月30日原民教字第1120054236號函說明原住民族語言之認證已適用現行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」機制辦理,爰112年8月17日頒布之「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」,係為促進各級各類學校實施原住民族文化及原住民族技藝教學,針對原住民族耆老或相關專長人士之文化及藝能專業領域、資格、經歷、著作、教學經驗、作品參賽等級、事蹟分別訂定基準認證而為之。 |
四、 |
查清大人力資源網2.0(以下簡稱人力網)中約有319名耆老及具相關專長人士(如附件),為免衝擊及維持教學現場穩定,同意前開319名師資依現行方式辦理,113學年度起持續任教未中斷者得依原教法35條持續聘用,中斷教學年資者即不再具以耆老或相關專長人士任教之資格。 |
五、 |
相關事宜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住民族教育科(04-3706-1251林小姐,e-1361@mail.k12ea.gov.tw) |
正本: |
本縣各國民小學、本縣各國民中學、本縣各縣立高中 |